档案管理制度

一、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立卷和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负责。

二、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二类。诉讼类包括刑事辩护(含附带民事代理和刑事自诉)、民事诉讼代理、商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

三、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归档。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行政事务部应建立电子档案目录,以便于查找办结案件档案。

四、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不得用铅笔签发。

五、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六、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七、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八、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九、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 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十、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钉牢。

十一、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并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审阅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十二、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归档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待全部合格后,方能办理移交手续。

十三、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在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

十四、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十五、本制度从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