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律师廉洁从业、诚信服务十条规定
(2010年6月19日南通市律师协会二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强化律师职业道德和诚信执业意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切实维护律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有关规章和行业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未经委托人书面委托,不得为委托人代缴任何费用。
第二条 律师不得接受委托人代理费以外的一切费用、财物;不得接受委托人娱乐消费活动安排。
第三条 律师不得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
第四条 律师不得拒绝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进展情况的正当要求;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其他律师代理。
第五条 律师应当客观地向委托人告知法律风险,不得对判决或仲裁结果作出任何承诺;不得违规风险代理。
第六条 律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和手段诋毁同行;无正当理由和批准手续不得低于行业收费标准收取代理费。
第七条 律师不得在任何媒体(包括网络)进行不符合事实的宣传。
第八条 律师不得伪造、涂改、隐匿、偷换或者损毁证据;不得暗示、诱导、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据;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第九条 律师不得在非办公场所会见承办法官;不得接受法官介绍的诉讼案件;不得以任何方式给予法官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指使、诱导当事人向法官行贿;不得借法官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十条 律师不得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对违反本规定的律师,由市律师协会依据会员处分办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