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纪律

一、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二、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三、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三)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四)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五)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